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2006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至2014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黎某某在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社区的暂住处盗窃同事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9600元。
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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