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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黎某某,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护士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组,重庆市涪陵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1时许,时任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卫生院妇外骨科护士的被告人黎某某,在该院住院部5楼病房对正在输液的40床病人何某某(案发时已满65周岁)进行腿部和腰部烤灯理疗时,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装有3200元现金及身份证、医保卡、特病卡等物的布质钱包盗走,后黎某某将何某某的布质钱包扔进该院5楼厕所蹲便器冲入下水道中,将该钱包内的身份证、医保卡、特病卡悄悄放入该院4楼护士站专门存放病人医保卡等资料的抽屉中,将该钱包内的3200元现金先藏匿于该院4楼护士更衣室衣柜里后取出带回家中存放。当日11时许,当黎某某离开何某某约30分钟,仍在输液的何某某发现钱包被盗,直接向该院领导和公安民警指控黎某某盗窃,但黎某某拒不承认且扰乱公安民警调查方向直至查看监控后在证据面前才被迫承认并退出全部赃款返还给何某某且获得书面谅解。

被告人黎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住院资料、护理人员基本信息表、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苏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咏梅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路,联系电话1345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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