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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8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为1850元)、现金人民币143元及一张身份证。2020年8月31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戒指一枚、钥匙一条、居民身份证两张(张某某、李某某)、红包一个(内有43元)、手机78台、平板电脑3台、笔记本电脑5台;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被盗金戒指保证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证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余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察官 袁金燕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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