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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区**街道**栋**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到*区*路*大厦******集体宿舍,趁室内人员睡觉之际,在宿舍大厅窃取被害人陈某的VIVO X23手机(经鉴定,价值1300元)、被害人吴某某的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400元)、被害人郑某某的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300元)及被害人黄某某的OPPO R17手机(经鉴定,价值1450元),逃离现场后将上述4台手机藏匿于在其暂住处。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大厦**号楼**将被告人黎某甲*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涉案手机4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出警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甲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现场录像光盘一张某某视频截图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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