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16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相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窜至本市吴某某**楼下停车场,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取被害人慎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吉仕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窜至本市吴某某**楼下停车场,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取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80元。

3、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窜至本市吴某某**镇**号弄堂里,采用掀坐凳等手段,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电动三轮车内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420元。

4、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窜至本市吴某某**镇**号弄堂,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电动二轮车内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480元。

综上,被告人黎某某盗窃作案4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80元。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338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 婷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检补材料1份。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