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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单元**室(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黎某某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小区桃花苑**幢**单元**号车库窗户附近处,盗窃被害人魏某某放置该处的三件胸罩。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黎某某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小区桃花苑**幢**单元**号车库窗户附近处,盗窃被害人魏某某放置该处的一件胸罩和一件内裤。

3、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黎某某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小区桂花苑**幢**单元**室窗户附近处,盗窃被害人万某某放置该处的一件胸罩。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黎某某住处查获胸罩58件、女性内裤60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3868****。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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