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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现住江苏省滨海县******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滨海县******商厦**商场购物时,采用硬拽防盗磁扣的方式,盗窃作案5起,窃得衣服7件,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8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滨海县****商场购物时,窃得黑色儿童裤子1条。

2.2019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滨海县****商场购物时,窃得绿色儿童恐龙服1件、绿色女式睡衣1套。

3.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滨海县****商场购物时,窃得绿色女式卫衣1件。

4.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滨海县****商场购物时,窃得灰色儿童裤子1条、桔色儿童上衣1件。

5.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滨海县****商场购物时,窃得花格子儿童上衣1件。

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满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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