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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民权街一家名为“爱衣橱”服装店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4月3日,被告人黎某某盗来灰色新蕾牌电动车被公安人员从其居住的靖西市新靖镇民权街一组9号家里依法扣押,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桂雯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77768****、1348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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