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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到平南县大新镇大新街佳佳润超市门前公路边,盗走一辆没有锁车头锁及防盗锁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80元)。当被告人黎某某将这辆电动车拉到大新镇环东路九五粉店门口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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