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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67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8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8日、2017年7月23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2日、7月8日、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南宁市青某某七星路一巷上海滩公馆2栋2单元1305号房的工作室,利用自制的钥匙开锁进入该房内,盗窃三星平板电脑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松下单反相机一部、苹果5S手机和红米2手机各一部。之后,黎某某按照覃某某的要求将上述物品拿到李某甲(另案处理)处进行销赃,共获得赃款5000多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的红米2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29元。

2016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覃某某来到南宁市青某某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富城2405号房,利用自制的钥匙进入房内,将被害人李某乙放置在床上的一部金色苹果iPad Air 2 平板电脑盗走。随后,黎某某从该房间的窗户爬入隔壁的2406号房。二人先后进入该房,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一台、 苹果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单反相机一部。之后,黎某某按照覃某某的要求将上述物品拿到李某甲处进行销赃。经鉴定,案发时被盗的苹果iPad Air 2 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332元,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637元,苹果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佳能单反相机价值人民币14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17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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