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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黎某某多次在被害人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操作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支付宝、微信账户的款项转账套现或者转账至自己的账户内。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21时18分,被告人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商行私自操作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以购物扫二维码付款、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宝“花呗”账户内套现人民币12690元,之后将转账记录删除;

(2)2019年11月23日21时30分,被告人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家对面的招商银行旁私自操作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支付宝的人民币10000元转账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内,之后黎某某将10000元的转账交易记录删除;

(3)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的房间内,经被害人李某某同意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黎某某在操作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进行借款时,私自从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账户内多转账了人民币10000元至自己账户内。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赃款未能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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