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小四”(另案处理)驾车到洛阳市洛龙区伺机扒窃。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小四”在开元大道与厚载门街交叉口处,窃走被害人焦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1部VIVO牌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小四”又沿厚载门街来到关林大道与厚载门街交叉口处,窃走被害人冯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1部苹果牌手机。冯某某同行人员冯某乙、李某某发觉后将被告人黎某某控制并移交给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出警民警。涉案手机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VIVO牌手机、苹果牌手机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50元、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凯
检察员:张海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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