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071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5月26日被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用火烧毁他人电动车,于2017年4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5时08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途径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花圃边时,发现被害人邹某某的女儿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民源牌TDR404Z型电动车钥匙未拔,即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民源牌TDR404Z型被盗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4张随文移送。
3.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邹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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