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1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里**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南丹县某某镇某也坡,将被害人韦某某的一匹马盗走,后将该匹马牵到天峨县三某乡某村某屯和王某某将该匹马宰杀售卖,得到6000元。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马匹价值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士锋
检察官助理:韦思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里**号,联系方式:1987783****,保证人联系方式:1366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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