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居委会水某某村250号。2004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9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5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邮政局宿舍大门口对出小巷,通过用蛮力强硬弄坏车头锁的方式盗窃了一辆车牌号为粤H98****的红色的金轮牌男装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摩托车推至广宁县南街镇新寨的一条无名小巷,后黎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开走用于自己使用。
公安民警于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广宁县南街镇中华西路128号林业车队宿舍楼下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并在现场查获被盗摩托车。
经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涉案摩托车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上述摩托车在基准日期的价格为人民币27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2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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