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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1********,汉族,初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楼。 2019年3月7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黎某某进入连平县**镇**小学对面廖某某家中,将廖某某卧室里钱包内的现金4465元人民币盗走。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盗得的全部现金,扔回廖某某家中的厨房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前科调查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物品照片;

5.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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