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4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莫芝传、莫某某砍伐其位于藤县**镇**村**组**冲责任山的松树,并把松树锯成板材用作自家建房模板。经鉴定,黎某某在**镇**村**冲一组佛头冲责任山砍伐的松树蓄积为17立方米。
黎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到藤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黎某某认罪认罚,且是七十三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昌贤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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