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在2016年下半年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莫某某等户位于岑某某筋竹镇大王村10林班2.1、7.2小班的林木。2017年初,黎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砍伐,并雇请司机莫某乙将所砍伐林木运到其顺兴木材加工厂加工。经鉴定,上述林班被采伐林木的总面积为0.98公顷、总蓄积量18.8立方米、总出材量11.9立方米,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其他软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豪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岑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3746****。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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