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2716,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卢某某口头协议将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村“**塘”承包地上被风吹到的桉树交由黎某某砍伐清理。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村“**塘”的桉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72立方米。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忠胜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8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