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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八步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黎某某,在未核对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何某某、莫某某等人超范围砍伐其种植在**镇**村**山场的桉树林。鉴定:超出采伐证规定范围采伐林木地点位于**镇**村**林班**小班内,超范围采伐桉树面积0.91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97立方米,出材量为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镇**村**号;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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