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2********,汉族,广西藤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末,被告人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承包陈某某户位于藤县**镇**村**林班**小班的马尾松,随后其雇请同村的蒙某某、吴某某等人帮装木材上车,并雇请同村的农某某把木材运输到**镇销售。经鉴定,藤县**镇**村**林班**小班被砍伐的马尾松蓄积为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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