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6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8时许,自己一人开摩托车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山岭边处使用捕鸟工具诱鸟器(播录机)、鸟网、套捕线圈等工具正在捕鸟,被民警在现场查获黎某某正在使用的捕鸟工具一批及一只野生动物白面水鸡(白胸苦恶鸟),经茂名市林业局鉴定为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山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狩猎法则,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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