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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系岳阳市开元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住监利县**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1日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应聘到**公司工作,2019年3月,受**公司业务主管李某乙的委派,黎某某负责收取公司代客运货的运费,同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黎某某利用其收取运费的职务之便,将刘某某、李某甲等28名客户支付的运费共计人民币382908元截留后挪用到网上进行赌博,挥霍一空。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坳背市场内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对账单等;2、证人证言:李某乙、朱某某、李某丙、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毅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五册;

3、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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