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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福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3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8时许,在玉林市福某某**镇**村**岭,因家建地基问题与黎某某家发生纠纷,黎某某妻子周某某将地基模板踢掉,被施工人员唐某某干预而发生冲突。被告人黎某某持菜刀从家里出来,持刀砍唐某某的左手掌致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黎某某自动到玉林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弄衍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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