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村,住惠东县**街道**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与事实。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惠东县**敬老院将位于敬老院门前水泥道路侧边的供水管道进行更换,被告人黎某某以该供水管道靠近其家族祖坟为由,多次将更换好的水管用锄头挖出来进行威胁,并敲诈惠东县**敬老院给其五千元人民币。2018年11月15日,时任惠东县**敬老院院长的被害人周某某被迫在敬老院内将五千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黎某某,黎某某写下收据一张。2019年6月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南园一区抓获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3卷、光盘1个、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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