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为夫妻关系,黎某某认为妻子罗某某出轨,二人近些年夫妻关系不和睦,至2020年4月罗某某离家外出租房居住,二人分居。

2020年5月26日因儿子结婚,罗某某应邀回到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的家中帮忙,黎某某在罗某某手袋发现三件饰物并认定是罗某某情人所送,于是黎某某产生用刀砍伤罗某某,给她教训的念头。2020年6月2日凌晨4时许,黎某某将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放在床边,至6时15分罗某某下班回到**镇**村**号的家中,去厨房准备取饲料喂鸡时,黎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先用右手拿的菜刀砍罗某某头部两刀,接着用左手拿水果刀刺罗某某两刀,罗某某倒地后呼叫“救命”,黎某某见状将房门锁上,见罗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并大喊“救命”,黎某某继续持菜刀砍向罗某某头部致罗某某再次倒地,罗某某倒地过程中绊倒了黎某某,黎某某倒地后就用右手去捂罗某某的嘴,罗某某咬伤其右手中指,黎某某继而拿水果刀刺罗某某胸、腹部,被罗某某用手挡开后,又用水果刀刺向罗某某大腿,后黎某某力气耗尽二人躺在地上。之后,黎某某儿子从屋外爬窗进入并抢去黎某某手中的水果刀。公安机关和救护车到现场将黎某某和罗某某送至遵医五院治疗,同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黎某某传唤回派出所。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国元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剑

检察官助理:许悦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自首 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