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某某**镇**村**组**号。2014年7月25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30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6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责令在社区强制戒毒三年。2019年8月10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晚上,在宁某甲(已判决)的邀请下,被告人黎某某等人来到长沙市岳某某枫林三路欢唱迪KTV歌厅为宁某甲庆贺生日,与此同时,被害人王某某等人也在该歌厅为朋友邓某甲、邓某乙庆贺生日。当晚10时许,宁某甲到收银台买单,与邓某甲、邓某乙的姐姐邓某丙、邓某甲的妻子谭某某聊天交谈,引起邓某甲的误会,对宁某甲进行指责。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由于双方均饮酒,进而引发双方各自的朋友加入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黎某某为给宁某甲帮忙,持啤酒瓶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头面部软组织划、裂伤,臀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等书证;2、同案犯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宁某乙、黄某某、宁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讯问被告人黎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惠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移送证据材料5份5页。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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