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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0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室。因持刀将人砍伤,于2018年6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与安某某因双方孩子在学校的纠纷而产生矛盾,安某某、高某某夫妻于2018年6月13日18时许至被告人黎某某租用的本市武昌区****小区**楼平台物业办公室讨说法,后双方产生口角,被告人黎某某遂手持菜刀,将安某某砍伤,致安某某右面部11.9cm创口、右侧眼眶框外侧壁及右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黎某某于当日自动投案,并已对安某某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 2、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叶某某、郭某某方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2册,附加材料16页,情况说明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被害人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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