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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牛仔”,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0206061X,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船仔型摩托车来到廉江市**镇开发区游泳池斜对面**便利店购买饮料,将其摩托车停放在该便利店门口处。当时被害人戚某某也驾驶摩托车来到该便利店,送宵夜生蚝给该便利店老板陈某某。后被害人戚某某驾驶摩托车准备离开时碰倒了被告人黎某某的摩托车,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黎某某从其摩托车踏板处拿起一把菜刀,砍伤被害人戚某某左前臂。经鉴定,被害人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昊鹏

检察官助理:温广武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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