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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经过位于广东省信宜市**镇***村的被害人李某甲的家门前,与喝醉酒的李某甲发生争吵,双方用拳头互殴。打架过程中黎某某用脚踢李某甲,双方拉扯倒地时黎某某用身体坐压李某甲,致李某甲面部受伤、双侧肋骨多发骨折。李某乙拉开黎某某,双方互骂纠缠一段时间才停手,后黎某某报警。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黎某某的身份信息,(2)信宜市**镇径口卫生院就诊证明;(3)黎某某对视频截图的指认,(4)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2.证人李某丙韦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黎某某李某甲争吵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黎某某李某甲争吵过程的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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