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码4305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派出所,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社区居委会**路**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6月27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博乐市友谊路运管站对面租的平房院子内,因在院子里洗澡一事与房东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手持菜刀砍被害人成某某,造成被害人成某某受伤,经博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害人成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沙 如 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1、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2、被告人黎某某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