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大坪**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同月30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因感情纠纷与妻子黎某甲发生争吵后,黎某某就打了黎艳利一巴掌,后黎某甲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追赶黎某某,黎某某捡起一根木棍将黎某甲的左手臂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通城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调解,被告人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黎某甲7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俊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6913319。
2.案卷材料1本和证据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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