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等人在岑某某归义镇新圩街**巷蒙某屋一楼(高某某租屋)麻将室打麻将赌博。因赌资找补问题,陈某甲与陈某丙发生纠纷,引发陈某甲与陈某乙发生争执。黎某甲见状,抄起麻将室一张胶凳,朝坐着的陈某甲砸了两下,陈某甲跌落在地上,之后黎某甲用脚踩踏陈某甲,将陈某甲打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