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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隆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号,现住简阳市**路租住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催促被害人何某某还钱,二人相约在简阳市东湖胜景二期路段的龙舟广场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被告人黎某某在打斗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被害人何某某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胸部刀刺伤致腰腹部联合损伤,膈肌破裂、肝破裂、胃穿通伤属于重伤二级,左上臂损伤属于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尖刀等物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袁小林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持凶器故意捅刺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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