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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5********, 瑶族,务工,大学本科文化,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晚,被告人黎某某在梧州市长洲区**路**村回建地一间私人屋内与被害人苏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当晚21时许,黎某某发现其妻子醉酒后被苏某某乘机性侵,遂使用花盆、菜刀等物将苏某某殴打致伤,案发后黎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经鉴定,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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