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3********,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71岁,系黎某某岳母)从真静赶场回家途中两人在武胜县中心镇油柿湾村7组杨某某家旁边公路相遇,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人黎某某遂捡起公路边的树棒对王某某右小腿打了一棒,王某某被打倒在地后,黎某某继续对王某某腰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0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毛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依法传唤被告人黎某某到武胜县公安局进行讯问时,被告人黎某某采用嘴咬、脚蹬踢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毛某某右手背受伤,民警张某某右小腿受伤。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毛某某的损伤尚不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最低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镇**村**组**号其家中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两名民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黎某某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材料13页,证据目录2份,刑附民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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