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黎某某开始经营**装饰有限公司,至2018年11月公司关闭,拖欠21名工人工资共计121325元。2019年6月17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洪某某等人集体投诉,于2019年7月4日受理该案后与被告人黎某某进行当面约谈,并分别于7月4日、7月30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在法定时间内,被告人黎某某仍未支付,且在劳动部门与其联系时,以故意将手机停机等多种形式逃匿躲避,并拒绝再次同劳动部门见面。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将所拖欠的121325元工资已全部支付到位。
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逃匿方式躲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在法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振华
检察官助理:陈彩云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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