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2019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因向夏某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到期未归还,夏某某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16年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2016年4月20日,龙华法院判令黎某某向夏某某还款7万元。判决生效后,龙华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黎某某督促其履行判决,黎某某仍未履行。2017年11月24日,龙华法院将黎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黎某某因与中国银行儋州支行存在借款纠纷被中国银行儋州支行起诉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后儋州市人民法院将黎某某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的房产查封并于2018年12月8日进行拍卖,所得房款归还中国银行儋州支行借款后,仍剩余房款1046143.07元。为逃避龙华法院的执行,黎某某将剩余房款中的100万元转移至其母亲李某某账户并用于花销,导致龙华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8月17日,黎某某在儋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黎某某归还夏某某借款本息84112元、向龙华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2500元,并取得夏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民事诉讼裁判文书、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刑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瑞德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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