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10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现住地广州市**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黎某某邀请朱某某投资入伙其经营的宝师冷饮店,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黎某某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将45%的股权转让给朱某某。因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分别于2017年7月5日、12日达成协议,黎某某向朱某某退回投资款15万元,投资关系终止。之后,因黎某某未能依约退回该投资款,朱某某遂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黎某某退回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该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粤0105民初10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某返还投资款14万元。该判决己于2018年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黎某某拒不向朱某某返还投资款14万元。法院多次联系黎某某告知其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但黎某某在2018年4月27日将名下房产出卖,所得款项自行处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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