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阿鬼”),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逃)在陆川县乌石镇华信书店旁边的道路上,抢走了李某某的佩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得手后,金项链由陈某某销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陆川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为4544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逃)在陆川县温泉镇温泉大广场内,抢走了赖某某佩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得手后,金项链由陈某某销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陆川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为2667元人民币。
3.202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逃)在陆川县乌石镇交通路德洲汉堡店门口,抢走了周某某佩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和金吊坠。得手后,金项链由陈某某销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陆川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的金项链和金吊坠价值为11274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黎某某作案3起,涉案金额18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某积极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莲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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