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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抢劫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来到其母亲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想要找王某某拿点钱花,但被害人王某某以没钱为由拒绝了。被告人黎某某从被害人家中厕所出来后去厨房拿出一把不锈钢菜刀,接着黎某某便手持菜刀直接走向王某某,用菜刀朝被害人王某某比划了几下,并将其推至墙边,用手强行扯掉王某某戴在手上的一条黄金手链。随后黎某某便将菜刀丢在椅子上后携带手链离开现场。

随后,被告人黎某某前往塔洋镇途中在塔洋镇中国移动专卖店门前等车时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扣押到其抢劫自王某某的黄金手链一条,在现场扣押到作案菜刀一把。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632.26元。公安机关已将该黄金手链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片:作案菜刀相片、涉案手链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搜查笔录、黎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黎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32.2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5月31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作案工具菜刀1把,现存放

  在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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