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9月7日至13日,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在本市及广东省博罗县等地实施三宗抢劫,数额共计288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去到广东省惠州市石湾镇景田水厂对面路段,拦停正在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曾某某,抢走曾某某放在电动车头的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约430元和一部红米6手机(经鉴定,价值873元)等物品。曾某某拉扯黎某某要求其把手机卡给回她,黎某某遂用语音恐吓曾某某放手,后黎某某将曾某某甩开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2、2018年9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刘某某去到本市茶山镇泰安路政府附近路段(往冲美村方向一侧)隧道出口,后驾车将刘某某逼停,通过语音威胁刘某某,并用手抢走刘某某身上一个黑色单肩挂包(约价值20元),包内有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560元)。得手后,黎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已起回。
3、2018年9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尾随被害人洪某某去到本市石龙镇西湖飞机公园附近马路,后洪某某发现遂逃跑摔倒受伤(经鉴定,洪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黎某某下车追至附近隧道口旁草丛将洪某某控制,抢走洪某某的挂包,发现挂包内没财物后又对洪某某搜身。黎某某未能抢到财物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9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茶山镇沙墩村竹园路29号一士多店内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摩托车一辆、VIVO牌手机一部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户籍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摩托车等物证,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