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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强奸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鸭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沈某某,女,30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被害人沈某某的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大众轿车汽车送被害人沈某某回家,途中将车停放于彭州市九尺镇刘家院子附近一小路空地,欲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沈某某反抗并打开副驾驶车门下车逃跑,被告人黎某某追上被害人沈某某并将其拖拽到车辆后排座位上,不顾被害人沈某某反抗,通过捂嘴、拳头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沈某某阴道裂伤、右嘴角裂伤、左手、右臂、左侧小腿、右侧大腿、颈部后侧等多处瘀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二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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