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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强制侮辱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化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化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劳某某于2012年认识,并发展成情侣关系,2018年8月份劳某某发现黎某某已婚后,与黎某某分手。2018年9月9日晚上,黎某某认为劳某某在与其恋爱期间出轨,为了报复劳某某,将劳某某的裸照及性爱视频在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后黎某某又在微信群“**交通群”(群成员323人)、“雀友群”(群成员38人 )发送辱骂劳某某的信息。

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未取得被害人许可,通过在网络空间发布被害人裸照、性爱视频、辱骂信息的方式公然侮辱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黎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本人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照明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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