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2********,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街道**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7日起,被告人黎某甲在灵山县**街道**村**队**号的房屋内设立赌场聚众赌博,抽水渔利。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2020年7月13日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黎某甲以及黎某乙、黎某丙等共20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麻将牌各1副、赌资人民币511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蓉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黎某甲现被羁押在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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