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宾馆后面**公寓**房;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4月2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玖佰元人民币及收缴个人赌资八百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0日至4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至8月上旬,被告人黎某某多次分别在三亚市海棠区**分场**队张某某家的芒果地一处打包芒果的铁皮棚下、**分场**队李某某家别墅旁铁皮棚下、**分场**队陈某甲家、**分场陈某乙家的芒果地铁皮棚下以赌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每次开设赌场前,黎某某都叫洪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开设赌场的场地,同时负责联系司机帮助接送赌客参与赌博,黎某某每次给洪某某人民币500元报酬,给帮助接送赌客的司机(姓名不详)人民币200元报酬。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辨认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等笔录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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