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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淑贞,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黎某某在无人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房屋内开设赌场,其在参与用扑克牌进行“三公大吃小”形式的赌博的同时,负责从中抽取水钱,每局抽水10元至20元不等,至案发共抽水钱约2350元。黎某某将水钱支付完烟、水等费用后,剩余的钱留作自用。2020年11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黎某某等10人,并依法扣押相关的赌资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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