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现住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5日,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黎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仍按照朋友赵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并注册了手机银行,后将该四张银行卡和手机银行账户、密码提供给赵某某使用。2020年8月27日至9月6日,被告人黎某某及朋友容某某(另案处理)在赵某某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出租屋内,以每日50元的劳务费,用其本人银行账户及他人银行账户帮助赵某某为赌博网站进行转账跑分。2020年8月初至9月6日,黎某某共获利人民币580元。根据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数据显示,被告人黎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尾号8275账户支付结算为人民币733569.95元,桂林银行尾号9196账户支付结算为人民币379758.77元;建设银行尾号3302账户支付结算为人民币1791788.61元;农业银行尾号9570账户支付结算为人民币541308.11元。
另查明,2020年8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被骗36395元进入被告人黎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尾号8275账户;同年8月17日,被害人韦某某被骗14000元进入被告人黎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尾号8275账户;同年8月19日,被害人韦某某分别被骗28888元、30000元均进入被告人黎某某名下桂林银行尾号9196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四张;2、户籍证明、涉案银行账户流水、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银行等支付工具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思君
检察官助理:管祖勋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随文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文移送涉案银行卡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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