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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在回家途中偶遇被害人范某某。黎某某因醉酒与范某某发生了口角。双方行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饭店门口时,黎某某再次对被害人范某某无故侮骂,并到附近的便利店拿了啤酒瓶将范某某头部砸伤。黎某某被人拉开后离开现场回到住处。民警到达现场在黎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持啤酒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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