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岑某某诚谏镇诚谏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酒后情绪失控,在岑某某诚谏镇诚谏社区小学路**奶茶店内,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并用啤酒瓶、桌子、拖鞋、手脚将韦某某打伤。经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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